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351號
SLDA,107,交,351,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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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51號
原   告 熊林鸞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 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正區,原告住所地及違 規行為地均在臺北市松山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 ,此有原告之起訴狀及被告所為北市裁催字第22-AO0000000 號、第22-AO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可證( 見本院卷第9 至10頁、13、14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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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