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游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證券,
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9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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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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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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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游亮 │101,000元 │2899813 │107年6月1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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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游亮 │111,280元 │2899814 │107年7月1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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