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37號
SLDV,107,除,637,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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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江旻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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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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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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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梃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空白 │85,320元 │JE0231962 │103年1月28日 │
│ │廖清和 │用合作社義山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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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