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13號
SLDV,107,除,613,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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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佶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湘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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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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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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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春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佶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7,400元 │KA5835700 │107年4月25日 │
│ │公司 吳廷財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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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