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00號
SLDV,107,重訴,600,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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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0號
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倍卿 
被   告 澄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訂有專案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因其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而得依系爭契約解除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爰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依系爭契約第21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0頁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 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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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