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54號
SLDV,107,訴,754,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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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吳俊德 
      劉偉誠 
被   告 資普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昂 
被   告 滕喆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資普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資普達公司)、林柏昂滕喆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資普達公司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106 年 9 月19日邀同林柏昂滕喆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 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下稱A 借款)、200 萬元(下 稱B 借款)。A 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05 年8 月11日起至110 年8 月11日止,並約定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1.09%加碼2 %計算(即3.09%),還款方式為自105 年8 月11日起,按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B 借款之借 款期間則自106 年8 月11日起至113 年8 月11日止,並約定 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09%加碼1.58%計算 (即2.67%),還款方式為自106 年8 月11日起,按年金法 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前揭借款並約定資普達公司如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 須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資普達公司最後一次繳納本息至106 年10月 10日後,即未再依約繳納,A 、B 借款均應自106 年11月11 日視為全部到期,經核A 借款尚積欠本金242 萬7,236 元及 利息、違約金;B 借款尚積欠本金195 萬6,572 元及利息、



違約金,皆迄未清償。而林柏昂滕喆庠既為資普達公司之 連帶保證人,亦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資普達公司、林柏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滕喆庠則以:向原告借A 借款時,其應林柏昂之要求, 擔任被告資普達公司的人頭負責人,當時所借款項都是由林 柏昂取走,希望可以找出林柏昂來負責,其當時確實簽了連 帶保證契約,但這筆費用太龐大,其沒有辦法負擔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 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定儲指數月指 標利率查詢結果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9頁、第42頁 至第47頁、第78頁),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滕喆庠固以前 詞置辯,並提出由林柏昂具名,內容略為:資普達公司係林 柏昂委由滕喆庠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借貸款項全數皆由 林柏昂提領使用,允諾於106 年6 月30日將所借款項還清等 語之切結書影本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53頁)。惟被告滕喆 庠並不爭執有以資普達公司負責人名義為該公司向原告借款 ,並簽立連帶保證書等情,堪認被告滕喆庠確已與原告達成 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合意,原告並以將借貸款項匯入資普 達公司所開立帳戶之方法,而交付借貸款項,殆無疑義。至 被告滕喆庠是否係應被告林柏昂之要求而擔任資普達公司名 義負責人,或前開借款領出後係由何人使用、用途為何,對 於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契約成立之事實均不生影響 ,是被告滕喆庠前開所辯,應無足採。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A 、B 借款積欠本金共計438 萬3,808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 萬4,461 元,並應由被告連 帶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
│借款│積 欠 本 金 │ 利 息 │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期間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年利率)│ │ │
├──┼──────┼─────┼──────┼─────────────┤
│A │242萬7,236元│3.09% │自106 年10月│自106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
├──┼──────┼─────┤11日起至清償│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B │195萬6,572元│2.67% │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
│ │ │ │ │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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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普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