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26號
SLDV,107,訴,1926,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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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26號                                                      
原   告 盧品佑 
被   告 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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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