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 萬7,4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
8, 22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7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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