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拆除違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75號
SLDV,107,補,1575,201812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
再審原告  欣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再審被告  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
1 日105 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第二審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
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見本院105 年5 月13日本院
104 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裁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1/1頁


參考資料
欣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