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中國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碧真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
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應補繳陸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