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王地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弘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