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65號
SLDV,107,補,1565,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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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王地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弘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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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