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62號
SLDV,107,補,1562,201812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彭恩良 
被   告 陳郭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 萬8,
72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8,51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鄰近地區、主要建材等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
訴時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9 萬3,000 元,
而系爭房屋建物總面積為95.04 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系爭房屋暨其基地之市值
約為883萬8,720元(計算式:93,000元×95.04平方公尺=8,838
,72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