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周宇凡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偉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雖經本
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然准予訴訟救
助,僅於訴訟終結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之效力,且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牽涉當事人之利益其鉅
,是本院依法仍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確認兩
造間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併請求辦理塗銷變更登記
,而合併提起本件訴訟,是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又原告上開訴訟核
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獲得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
,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據
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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