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林正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東美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