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29號
SLDV,107,補,1529,201812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闕壯富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被   告 李周招治
      陳勝誠 
      陳勝仁 
      紀陳月雲
      蕭雅溱 
      陳葉青 
      陳怡如 
      陳語婕即陳怡良
      陳湘緹 
      陳勝雄 
      陳王儷靜
      陳泓翔 
      陳品方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張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
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第77條之6 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
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105 條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經
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李周招治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之地
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予以終止並塗銷,依上開規定,依照系
爭土地於民國107 年1 月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
萬6,960 元,系爭地上權面積14.88 平方公尺,故第一項訴訟標
的價額為127 萬1,347 元(計算式:5 萬6,960 元×14.88 平方
公尺×10%×15年=127 萬1,34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陳勝誠等人就系爭地上權所設定之抵
押權,應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107 年1 月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25萬8,000 元,故該擔保物之價額為383 萬9,04
0 元(計算式:25萬8,000 元x14.88平方公尺=383萬9,040 元)
大於擔保債權額為12萬元,揆諸前首說明,第二項訴之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為12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 萬1,34
7 元(計算式:127 萬1,347 元+12 萬元= 139 萬1,34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