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16號
SLDV,107,補,1516,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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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李清波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群股份有限公司陳虹伶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佰捌拾柒萬陸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玖
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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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