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79號
SLDV,107,補,1479,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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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津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吟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零肆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
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
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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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