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津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吟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工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零肆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
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
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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