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52號
SLDV,107,補,1452,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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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2號
原   告 蔡舜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羽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萬1,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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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