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顧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王得州律師
被 告 傅莉蓉(原名:傅宜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 萬5,5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