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占用土地權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99號
SLDV,107,補,1399,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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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趙永揆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美伶李千成李姵蓁李美利(下合稱被告
)間喪失占用土地權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者,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定有明文。而此項原因事實,必須
依據實體法上所規定之私法上之請求權要件之必要社會事實加以
記載。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無占用系爭土地某部分之權利,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若勝訴其所得之財產上利益為準,並應
以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並未提出其因本案勝訴,客觀上
可能獲得之利益為何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原告因被告喪
失占有權利所可能獲得之利益提出任何資料加以指明,以供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本案
若勝訴其可獲取之財產上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提
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
預繳,若原告仍不預繳鑑定費用,本院可能將以系爭土地市價為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又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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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