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84號
SLDV,107,補,1384,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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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95萬8,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248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0,7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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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