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王韻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嚴煜銘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原告之住居所,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另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等間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於起訴狀上 載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復未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不合。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 被告將所刊登之新聞報導內容移除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00 元(計算式:10,900+3, 000 =13,900)。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正其住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