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87號
SLDV,107,補,1287,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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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裁判費玖仟
陸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玖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0日同字號之補費裁定,因命
補費金額有誤,爰予撤銷,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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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