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裁判費玖仟
陸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玖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0日同字號之補費裁定,因命
補費金額有誤,爰予撤銷,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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