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56號
SLDV,107,補,1256,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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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五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應
徵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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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