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五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應
徵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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