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55號
SLDV,107,補,1155,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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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蔡之賁 
      蔡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時曆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
、第113 條、第179 條規定,聲明求為㈠確認被告與原告之被繼
承人蔡協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之買賣債
權行為及103 年3 月24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㈡被
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壹拾肆萬壹仟叁佰零玖元
(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陸仟伍佰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一:
┌──┬──────────────┬────┬────┐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1 │○○市○○區○○段0 小段000 │ 1/5  │ 蔡時曆
│  │地號土地          │    │    │
│ │   │ │ │
├──┼──────────────┼────┼────┤
│ 2 │○○市○○區○○段0 小段000 │ 1/15 │ 蔡時曆
│  │地號土地 │    │    │
│ │           │ │ │
├──┼──────────────┼────┼────┤
│ 3 │○○市○○區○○段0 小段 │ 1/1  │ 蔡時曆
│  │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市 │    │    │
│  │○○區○○路0 段0 巷0 弄0 號│    │    │
│  │0 樓建物 │    │    │
│ │              │ │ │
└──┴──────────────┴────┴────┘
附表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小數點下均四
捨五入)
㈠附表一編號1 、3 部分: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附表一編號1 、3
 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
 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44,904 元,而附表一編號3 建物之
 總面積為94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面積87.25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6.75平方公尺=94平方公尺),則附表一編號1
 、3 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3,620,976元(計算式:
 144,904 元×94平方公尺=13,620,976元)。
㈡附表一編號2 部分:
 3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23,000 元/ 平方公尺(107 年1
 月公告現值)×1/15(權利範圍)=520,333 元
㈢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交易價額:
 ㈠+㈡=13,620,976元+520,333元=14,141,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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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