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柯瑞亨
訴訟代理人 陳曦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被告游誠鈞等人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44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事件,為 明瞭案情及供律師參考之用,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 要。為此,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07 年11月30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