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債 務 人 林清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 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 2 條第1 項所定之5 年期間,自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5 年計 算之;第2 項所定之營業額,以5 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 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4 條復有明文。再者, 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清鳳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向本院聲請清算 ,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見本院卷第7 頁)在卷可稽。雖 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5 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等語。惟查:債務人為雅蕾美容坊獨資商號負責人,係從事 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此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見本 院卷第92頁)附卷為憑。又其於107 年7 月5 日向本院聲請 清算,業已前述,則其聲請清算前5 年間應計算102 年7 月 至107 年6 月間。佐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9 月26日財 北國稅中北營業一字第1070657738號函及營業稅稅籍證明( 見本院卷第103 頁、第122 頁),雅蕾美容坊每月查定應稅 銷售額為38萬9,917 元,該美容坊固於106 年6 月16日申請 註銷稅籍,然平均每月營業額,依前揭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 定,以5 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故仍應 計算為38萬9,917 元,明顯逾20萬元。是以,債務人於清算 聲請前5 年內從事之營業活動,顯非小規模營業活動,與消 債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所稱之消費者要件有違,則其 向本院聲請清算,應屬聲請清算之要件不備,且上開欠缺又 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