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98號
SLDV,107,建,98,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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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冠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樺
被   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款,而該契約第25條後段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雙 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兩造 應同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已因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而無管轄權,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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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