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02號
SLDV,107,建,102,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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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   告 誠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貴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第17條第2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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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