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60號
SLDV,107,司聲,260,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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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侯力誠 

法定代理人 莊美玉 
      侯永華 
相 對 人 張士元 
法定代理人 張三和 
      陳慧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莊美玉」、「聲請人侯永華」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莊美玉」、「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侯永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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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