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7年度,387號
SLDV,107,司消債調,38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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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傅祥恩即傅桂鳳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並補正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且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應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下同)一千元。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1 項及第2 項、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依 同條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 元,亦未確 實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聲請前2 年內之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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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