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98號
SLDV,107,司拍,598,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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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闕呈晁 
相 對 人 張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 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 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4,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6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103年6月19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3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萬元及400萬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貸款契 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 7年9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33萬7,968元、36 6萬7,25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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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