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57號
SLDV,107,司拍,557,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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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 對 人 陳永鴻 
債 務 人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天科 技公司)及陳永鴻等2 人分別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及106 年4 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天保全公司)對伊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墊 款、透支、票據、保證等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8,400 萬元及3,000 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2 年3 月25日及136 年4 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海天保全公司於 102 年4 月2 日及106 年4 月27日向伊借款合計9,500 萬元 ,且海天科技公司邀同海天保全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102 年3 月28日向伊借款1 億2,8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 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合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詎海天保全公司逾期未繳納本息,其保證 債務之主債務人海天科技公司亦逾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授信 增補契約書、同意書、連帶保證書、個人總歸戶資料查詢、 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



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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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