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44號
SLDV,107,司拍,544,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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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蔣惠玲 
相 對 人 方國興即陳林美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保泰 
債 務 人 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林美女(即原設定之義務人)及相 對人方保泰前於民國84年5 月31日及88年4 月3 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 萬 元及2,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用以擔保 陳林美女方保泰及債務人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 興皮件公司)等3 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等之清償責 任。嗣第三人WELLAST LIMITED (華萊仕有限公司)邀同陳 林美女及萬興皮件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其借款期間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往來契約書內,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 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華萊仕有限公司自107 年 7 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 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往來契 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餘額查詢、外幣放款帳卡明細、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陳林美女於107 年4 月7 日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方阿嬌及芳桂蘭均拋棄繼承,現由相對 人方國興繼承,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方保泰具狀陳報伊僅擔保債務 人萬興皮件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伊及陳林美女非本件實際 借款人,且伊也無以系爭不動產擔保陳林美女因其個人所生 之債務云云。惟查,陳林美女及萬興皮件公司均為第三人華 萊仕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又依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及變更契約書所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擔保陳林美女方保泰及萬興皮件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 務,非僅擔保萬興皮件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債務。況聲請拍 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 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 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 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 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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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興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