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7年度,151號
SLDV,107,司家他,151,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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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陳萬里 
相 對 人 陳黃秀玉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聲請人陳萬里與相對人陳黃秀玉間請求免
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萬里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 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83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訴訟救助聲請人陳萬里向本院對相對人陳黃秀玉請 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264 號),經聲 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107 年度家救字第127 號),惟聲請 人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聲請,則本件聲請 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查本件經調卷審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扣除聲請人係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3 分之2 後,聲 請人仍應向本院繳納333 元【計算式:1,000 ×1/3 =333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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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