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秀梅即賴美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妮殷即郭秀鈺即賴美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照應即賴美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稔姍即賴美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孟綺即賴美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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