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55號
SLDV,107,司促,17055,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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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修福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
     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
     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7 年5 月28日止共消
     費簽帳98,60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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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