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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