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邦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690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佩琳、郭│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42376 │邦良、郭寧│7月01日起 │9月3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0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佩琳、郭│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376 │邦良、郭寧│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寧、郭邦良、李佩琳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以下同)42,37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郭寧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郭邦良、李佩琳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
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
、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6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
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 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42,376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
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
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郭邦良、李佩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證物:
一、放款借據影本。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