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855號
SLDV,107,司促,16855,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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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家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5 月1 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
    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
    、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 年5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 附件
    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
    費用計17,400元( 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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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