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兆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