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815號
SLDV,107,司促,16815,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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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金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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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