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珏杏即張繕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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