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90號
SLDV,107,司促,16690,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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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宇倫即謝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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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