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宇倫即謝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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