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673號
SLDV,107,司促,16673,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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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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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