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