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明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萬柒仟陸佰壹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珠、敦│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095% │
│ │757,61│凰有限公司│1月26日起 │ │ │
│ │9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明珠、敦│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 │
│ │4,550,│凰有限公司│1月29日起 │ │ │
│ │000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珠、敦│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7,61│凰有限公司│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明珠、敦│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50,│凰有限公司│2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件(證一),而向聲
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
份,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750萬元,借
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105年4月26日起至108年4月26日
止、自106年3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9日止(證二),利率分
別依年利率2.095%、2.32%計算,依前揭契約ㄧ般條款第7
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
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竟於107年11月26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
款本息,聲請人迄今仍有5,307,6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證三),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
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兩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
三、放款帳卡肆份。
釋明文件:敦凰案債權證明文件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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