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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