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063號
SLDV,107,司促,16063,201812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泰即林德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