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69號
SLDV,107,司促,15969,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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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VICTOR嘉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書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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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