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VICTOR嘉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書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