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30號
SLDV,107,司促,15930,2018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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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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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