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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